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与改组处(全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对外开放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 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承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党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青年工作,负责省(中)直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