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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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