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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直接办理企业出口商品品牌评定活动;取消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的职责;取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将贸易投资促进、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将原省劳动保障厅承担的省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拟订、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省外经贸厅。
  (四)加强全省对外服务贸易促进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全省沿海经济带促进外资项目的发展并进行跟踪落实的职责;加强重大对外投资促进和招商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全省对外经贸发展和对外开放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对外开放、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带开发和建设;指导促进外资项目发展;负责对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检查监督。

  (三)拟订全省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审批、核准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的招标工作;推进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推广新型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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