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制度和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重、特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组织查处移交、转交、举报、上报的重大或跨市级行政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负责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查处。
(十一)人事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局领导指派组织、协调或参加重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