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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3.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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