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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开展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行动。

  (二)斗门区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负责本辖区水运和港口的执法行动。

  (三)金湾区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负责本辖区水运和港口的执法行动。

  五、检查步骤与方法

  (一)布置阶段(2009年6月22日至6月30日)

  1、召开市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座谈会,成立联合大检查组织机构、拟定专项行政执法联合检查行动方案,组织参加专项行政执法行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落实检查人员的岗位分工。

  2、做好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张贴标语、横幅、印发宣传册、交通网上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

  3、对重点水运(服务)企业、船舶、港口码头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大检查前的摸底调查,确保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现场行政执法阶段(2009年7月1日-8月1日)

  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在市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和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开展水路交通现场专项行政执法行动。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8月1日-8月11日)

  市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前一阶段各小组开展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查找联合执法中存在问题,继续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总结阶段(8月10日-8月15日)

  各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请于8月12日前将本阶段开展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同时上报省交通厅。

  六、工作要求

  (一)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要依据水运、航道、港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开展执法工作。

  (二)对港澳航线船舶不作航行中途拦载检查,只在港口码头靠泊时检查。

  (三)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正确使用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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