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内容
(一)检查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是否有效。
(二)检查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年度核查记录”是否有效。
(三)检查船舶有没有被各交通行政部门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
(四)检查港澳航线水运企业重新领取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许可证》使用情况。
(五)检查运输船舶是否私制加装暗格、夹层或藏匿涉嫌走私货品。
(六)查处未经航道部门审批,修建跨(过)临、拦河建筑物的行为。
(七)查处未经批准进行水上施工作业的行为。
(八) 查处破坏航道设施、助航标志的行为。
(九) 查处未按规定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的行为。
(十) 检查修建临河、拦河、跨河、过河建筑物或设施是否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是否符合批准范围。
(十一)检查港口码头建设的岸线使用是否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
(十二) 查处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
(十三) 查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十四) 查处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
(十五) 查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
(十六)检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给“三无”船舶或走私船舶代理船舶、货物运输业务;是否按规定使用广东省统一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是否按规定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接受年检。
(十七) 检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际船代公司有无超越批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伪报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 检查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取得交通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有否违规直接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专项执法分工
市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三个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分别为: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斗门区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金湾区水路交通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