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严格控制土地退化。保护和整治村庄现有水体,努力恢复河沟池塘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对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
(八)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农村环境监测与统计方法、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农村环境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全市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测。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措施
(一)认真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奖促治”政策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治理单元,鼓励连片村庄统一整治,优先治理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治理范围。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环保局、财政局汇总审核,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市环保局、财政局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绩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15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和财政局。
(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保工作的艰巨性和特殊性要求必须强化领导和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除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外,市财政每年列支300万元,用于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等新农村建设使用。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和投资应逐年增加,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工程,将农村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实行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