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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周政〔2008〕40号)。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时限,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除了追究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外,发改委、环保、畜牧、工商、供电等部门一律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鼓励生态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据土地消纳能力,进行畜禽粪便还田。

  (五)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推行秸秆气化工程、沼气工程、秸秆发电工程等,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六)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我市土壤污染普查工作,摸清情况,把握机理,逐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开展污染土壤综合治理试点。加强对污灌区域、工业用地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污染的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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