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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3号)建立我省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暂定或取消其投标和执业资格。通过市场约束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
  (六)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推行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贯彻,积极开展“贵州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活动,激励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高。
  (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在2008年的工作基础上,2009年完成全省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实现持证上岗率100%。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努力争取本级财政对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保障支持,确保监督队伍稳定、质量监督工作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水平不断提升。各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边坡支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工程和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督。
  (八)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加大处罚力度。检查重点为在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省建设厅每年将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对于查出的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各市(州、地)建设局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县建设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3次的质量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权限依法严肃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省建设厅。
  (九)推动质量总结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各地、各单位应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总结工作,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先进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评选工作,组织企业、专家参与2009年建设部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活动,结合“质量月”活动开展质量宣教工作。通过交流和总结,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创新管理,促进技术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措施。
  (二)坚持统筹协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各地人民政府“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部署相结合,与2009年全国工程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入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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