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
(四)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二)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