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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阜阳市节能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阜阳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在表彰节能先进个人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各县、市、区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人员名额中,处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实施“十大节能工程”的作用、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节能先进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成效显著,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改项目方面,系承担技改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方面,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所在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年能源消耗量比上年度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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