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阜阳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和《阜阳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1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以下节能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以及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年度考核得分95分(含本数)以上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年度考核得分80-95分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