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制定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办法和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7〕77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08〕1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此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解决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市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各级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计划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考试录用中免收特困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五、积极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拓展和规范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见习实践,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同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要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明确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用3年的时间,组织1万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见习。
积极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高等教育内涵建设,适度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2年,培养经费按各校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
各大中专院校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把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学生在校期间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机制。把大中专院校开展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情况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