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聘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进一步清理影响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四)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和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毕业生。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创新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发改、科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单位,走进企业、开发园区,围绕重点投资项目,开展深入调研,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制定有关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充分搜集岗位信息,通过定期发布相关岗位信息,搭起企业、项目与高校毕业生之间联系的桥梁,鼓励各类企业和项目单位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
三、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9〕20号)确定了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税费优惠、放宽工商注册、优化创业环境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
加大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创新培训模式,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师资力量建设。各类大中专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