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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6月19日下午4时47分,上海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南汇县航头制氧厂发生气瓶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为确保气瓶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气瓶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按照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气瓶安全全面负责。目前,各气瓶充装单位务必做到:

  1.设置“气瓶充装前检查”岗位,明确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及其职责。

  2.气瓶在充装前,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逐只检查,且瓶内气体必须定性鉴别;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充装作业。

  3.气瓶充装前检查必须有记录,此记录应有气瓶编号、瓶内剩余压力和介质名称等内容。

  4.所充装的气瓶应依法使用登记,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5.负责将报废气瓶(包括丢弃气瓶)送至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处置,严禁擅自处置或转送他人(非气瓶检验单位)。

  6.向气体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7.全面掌控气瓶在流通过程中的去向,及时跟踪、催讨长期(一般为3个月)不返回的气瓶;并对长期不返回的气瓶安全负责。

  8.实行气瓶定点定期检验。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应加强气瓶安全管理,认真实施和完成市府实事工程项目所确定的目标,全面推进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和气瓶安全动态管理。

  四、气瓶检验单位不得超检验责任范围检验气瓶;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打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如发现气瓶上无充装气体钢印标记的,气瓶检验单位必须在确认充装气体后,在气瓶上打上气瓶充装气体钢印标记。气瓶定期检验信息应及时写入电子标签,并交予气瓶充装单位录入“上海市气瓶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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