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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二)市与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市与区共享收入统一按5:5比例分享。
  (三)税款的缴库。市与区收入范围调整划分后,市级固定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区级固定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区级国库。市与东营区共享收入,按照分享比例分级入库,体现为市与区两级收入。市与东营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全额缴入东营经济开发区国库,其中市级按比例分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三、配套措施
  (一)关于市与区财政结算关系问题。维持现行市与区结算事项不变,包括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营业税基数返还、原体制上解。计算1:0.3增长的“两税”基数按照新的收入口径调整。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部分市与区按5:5分担。
  (二)关于建立共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问题。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后,共享收入是区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调动其增收的积极性,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共享收入完成情况设定奖补系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后,对中央、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收入归属分级负担。其中,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负担;其他企业,市与区按收入共享比例共同负担。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利益调整等问题。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后,因企业改制、重组、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核算办法等,影响市与区间利益的,由市财政局相应调整确定结算基数。新建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的税收分成办法,另行确定。
  (五)关于东城商贸城税收征管调整问题。为加强税收征管,东城商贸城内纳税业户缴纳的市级以下税收不再作为东营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其税收征管按属地原则相应调整。
  (六)关于市与区财政体制运行年限问题。市与区财政体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五年。本轮体制运行期间,若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市与区财政体制相应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东营区要及时调整完善与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备案。
  (二)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新体制规定,尽快调整财政收入统计口径;税务部门要按照新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范围,相应调整理顺征管体制和范围,修改税款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的核算软件,确保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人民银行要做好库款的解缴和核算工作,确保各级财政资金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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