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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政字〔2009〕57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含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下同)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市政府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总体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建设公共财政的客观需要,规范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市与区利益共享,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收入共享。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实行以共享收入为主的收入划分办法,建立市与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
  2.均衡区域财力。调整财力分配结构,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消除体制障碍,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4.规范税收征管。调整完善税收征管范围,避免产生收入混库、税源转移等问题,规范税收征管。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将市与区范围内市以下各项地方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市级固定收入。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及直属企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及直属企业(含子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属供电公司、银行业(不含东营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跨省、市分支机构)缴纳的市以下地方收入(不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东营市商业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体制规定属于市级的各项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契税、耕地占用税;原体制规定属于区级的各项非税收入。
  3.市与区共享收入。除市、区级固定收入外的市以下地方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80%、企业所得税32%、个人所得税25%、资源税(不含石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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