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见附表12)。
(二)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10公里(或交叉路3公里内或城区半径3公里)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白不填。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若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上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若属租赁商业用地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租赁部队土地的,上款只须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协议。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含岸基加油点)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材料(第三、五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油库用地,应事先向市经发局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材料。
已取得商务部或市经发局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或油库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或批文的竞买者的竞买资格,由市经发局审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竞买时应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符合上两款要求,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加油站、油库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报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的,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3)一式2份,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材料。属于迁建的应加附选址意见书。若属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应同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三十三条 申报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4)一式2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报新设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供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定机构证明其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的材料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以及《新建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5)一式2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市经发局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文件下达1年后,申报人尚未动工的,市经发局可依法撤销规划确认,并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办事展成品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