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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上一年度检测报告。

  (十)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建设加油站(点)、油库必须符合本市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前应当按本细则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等级内扩建加油站,不限制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在同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迁建的加油站,其新址与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必须达到1.8公里以上。在新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第二十五条 不同路段迁建加油站的,须占用规划指标。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须占用规划指标和增加汽油经营品种的,须说明本路段在本市境内的道路里程长度、现有和在建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总数。本路段加油站总数未超过规划指标控制数的可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设施(含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油库)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或者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市经发局依据我市公布的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

  第二十七条 申报新建仓储经营设施布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2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0);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1,一式2份)。属于迁建的,应加附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于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应同时附上《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二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和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2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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