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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若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属于出资关系的,还应提交出资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属于租赁土地、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上述证照所有者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

  申请人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市经发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注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过《临时用地许可证》注明的截止日;申请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材料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申请正式的经营许可证。

  (八)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一)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获得规划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加油站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必须是《土地使用证》);部队加油站或土地租赁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获得规划确认后申请核发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第八款国土资源部门的材料除外),以及向部队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基建营房部门(房地产管理局)申领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至(五)款和第(八)至(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4);

  (二)厦门海事局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5);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配送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至(五)款和第(八)至(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按本细则向市经发局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办法》条件并依照《办法》规定程序获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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