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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 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 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 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土地房屋权证》或者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 已有油库设施的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的提供建库前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 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由加油站(点)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途是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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