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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通告


  注:
  1、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农民可在全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的汽车和摩托车,但必须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2、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下乡汽车摩托车范围和条件。①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②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属微型载货车,“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属轻型载货车。③微型客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④摩托车,指燃油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3、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购车辆,必须是列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后续目录内的车辆。
  4、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下乡”或“摩托车下乡”标识。
  5、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政策补贴。
  6、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二、补贴申请(部门)及材料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审查通过证明书;
  (五)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可直接从省财政厅网站上下载)。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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