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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通告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通告
(鲁财建〔2009〕73号)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换购、购买汽车摩托车等下乡产品和申领财政补贴,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鲁财建〔2009〕7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09〕30号)精神,现就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通告如下: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一览表

补贴行为  及 对 象补贴比例及金额补贴数量政策实施期  限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农民 按换购微型或轻型载货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给予2000元、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农民限补贴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按微型或轻型载货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每户限补贴一辆(换购或新购只能补贴其中一种)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按微型客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每户限补贴一辆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按摩托车售价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每户限补贴两辆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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