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通告
(鲁财建〔2009〕73号)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换购、购买汽车摩托车等下乡产品和申领财政补贴,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鲁财建〔2009〕7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09〕30号)精神,现就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通告如下: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一览表
补贴行为 及 对 象 | 补贴比例及金额 | 补贴数量 | 政策实施期 限 |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农民 | 按换购微型或轻型载货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给予2000元、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贴。 | 每户农民限补贴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
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农民 | 按微型或轻型载货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 每户限补贴一辆(换购或新购只能补贴其中一种) |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
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 | 按微型客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 每户限补贴一辆 |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
购买摩托车的农民 | 按摩托车售价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 每户限补贴两辆 |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