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挂本省以外牌照的下乡汽车、摩托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于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品;
(四)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新购车辆信息 | 新购产品类型 | □微型载货车 □轻型载货车 □微型客车 □摩托车 |
是否满足限购要求 | □是 □否 | 产品型号 | |
车辆识别代码 | |
生产企业 | | 车牌号码 | |
排量(ml) | | 总质量(kg)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 销货单位名称 | |
开具发票日期 | | 发票号码 | |
车主信息 | 车主姓名 | | 车主联系方式 | |
车主户籍所在地 | |
车主身份证号码 | | 车主开户行 | |
车主储蓄账号 | |
户口簿号 | | 户主姓名 | |
户主身份证号码 | | 车主与户主关系 | |
报废汽车信息 | 车辆类型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 |
车辆识别代码 | |
车牌号码 | | 回收企业名称 | |
回收证明号 | | 回收时间 | |
代办人信息 | 姓名 |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补贴信息(财政所填写) | 销售价格(元) | | 补贴比例(%) | |
购买补贴(元) | | 报废车补贴金额(元) |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