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汽车下乡审查通过证明书;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没有“一本通”的由乡镇财政所负责联系并为其开户);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汽车下乡审查通过证明书;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没有“一本通”的由乡镇财政所负责联系并为其开户);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在7-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