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省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市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