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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鲁财建〔2009〕70号)


各市财政、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结合补贴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宣传口径,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搞好组织落实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09〕30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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