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加强优生咨询和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服务机构要对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和待孕夫妇进行遗传优生、新婚避孕、孕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和优生咨询,帮助其正确选择怀孕时机,预防感染,谨慎用药,合理营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提高群众预防出生缺陷的知识水平和防范能力,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3.积极做好高危人群的重点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中发现生育可能有异常情况、生育第一孩为遗传性病残儿的夫妇、35岁以上的高龄初产妇、夫妇双方有家庭遗传史、曾发生不明原因的自然流产或死胎死产的夫妇、较长时期接触高危环境或有用药不当史的夫妇,应作为重点管理、指导和服务对象,加强遗传优生咨询指导和围产期保健,开展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加强孕前、孕期的全程指导和监测,积极推广现有的适宜干预技术,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三、“两免”对象和检查项目
(一)“两免”对象。
我市常住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两免”政策:
1.在我市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
2.生育管理地在我市的待孕妇女进行孕前优生检测的。
(二)“两免”检查项目和经费结算指导价标准。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两免”检查项目和经费结算标准,新增检查项目和经费结算标准不得少于或低于本文件的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两免”工作以各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两免”工作的协调、督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做好孕前优生检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完成孕前优生检测目标任务;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的普及、新婚和待孕夫妇的优生咨询指导等工作。孕前优生检测任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医疗服务机构承担。
财政部门要将“两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负责“两免”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卫生部门要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的年度目标任务;合理设置婚前医学检查点,为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对象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开展优生指导和咨询等服务工作。婚前医学检查任务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