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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玉环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玉财农税〔20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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