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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二、由县(区)直接审批或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

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发展

改革

部门

1

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2

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3

城市供水价格标准授权试点县(区)制定

4

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授权试点县(区)制定

5

出租车运价,车站、旅游景点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试点县(区)制定。

6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同时抄报省和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教育

部门

7

试点县(区)教育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教育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科技

部门

8

试点县(区)科技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科技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民政

部门

9

试点县(区)民政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民政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劳保

部门

10

试点县(区)劳保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社保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建设

部门

11

试点县(区)建设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建设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交通

部门

12

试点县(区)交通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水利

部门

13

市审批权限内的小(二)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批,报所在市备案

14

试点县(区)水利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水利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农业

部门

15

试点县(区)农业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农业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林业

部门

16

试点县(区)林业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林业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商务

部门

17

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区)审批,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试点县(区)商务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商务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文化

部门

19

试点县(区)文化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文化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卫生

部门

20

试点县(区)卫生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卫生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税务

部门

21

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属市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级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级税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试点县(区)国税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审核确认

22

试点县(区)地税部门直接受理、审核纳税人的资源税困难减免事项,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环保

部门

23

试点县(区)对所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除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一次

24

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试点县(区)直接办理

体育

部门

25

试点县(区)体育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体育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工商

部门

26

冠县(市)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由试点县(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

27

试点县(区)工商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质监

部门

28

对县(市)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试点县(区)执行

29

6吨以下工业锅炉司炉工考核发证由试点县(区)质监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办理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30

试点县(区)仪器药品监督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监督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旅游

部门

31

试点县(区)旅游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范围内涉及旅游管理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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