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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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改革
部门
| 1
| 试点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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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备案管理,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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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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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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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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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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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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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发改部门直接向省发改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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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部门
| 9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教育部门直接向省教育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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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部门
| 10
| 试点县(区)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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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科技部门直接向省科技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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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部门
| 12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向省民政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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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门
| 13
| 试点县(区)财政体制直接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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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试点县(区)的预算、决算直接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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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直接到试点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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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性债务监管到试点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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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试点县(区)申报的省级、国家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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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属省级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事项,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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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
部门
| 19
| 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核后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报所在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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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劳保部门直接向省劳保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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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资源
部门
| 21
| 试点县(区)及其政府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修改(调整),由试点县(区)政府直接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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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试点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试点县(区)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者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试点县(区)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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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试点县(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省政府下达市年度计划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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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试点县(区)需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试点县(区)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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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试点县(区)须经省级审核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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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试点县(区)须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试点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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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部门
| 27
| 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三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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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部门
| 28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交通部门直接向省交通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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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部门
| 29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水利部门直接向省水利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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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部门
| 30
| 试点县(区)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农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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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业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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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部门
| 32
| 省级审核(批)的项目由试点县(区)林业部门直接报省林业部门审核(批),试点县(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级林业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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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林业部门直接向省林业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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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
部门
| 34
| 企业申请拍卖经营许可、二手车评估机构许可、云南省鲜茧收购许可、云南省缫丝企业生产许可、典当经营许可,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核,报省商务厅审批,抄报所在市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典当经营许可由省商务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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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商务部门直接向省商务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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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部门
| 36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文化部门直接向省文化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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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部门
| 37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卫生部门直接向省卫生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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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部门
| 38
| 试点县(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报省审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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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区)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向试点县(区)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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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试点县(区)财政决算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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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增加试点县(区)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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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资料,增发试点县(区)审计局,试点县(区)审计局的文件、资料直接报省审计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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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部门
| 43
| 属于省税务部门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可由试点县(区)国税局审核后直报省局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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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向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属省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以后年度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属市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级税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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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属省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报省税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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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部门
| 46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体育部门直接向省体育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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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部门
| 47
| 加强试点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在发布市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试点县(区)的主要统计数据,各试点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都仍统计在所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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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部门
| 48
|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区)工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报省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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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工商部门直接向省工商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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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部门
| 50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新闻出版部门直接向省新闻出版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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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
部门
| 51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质监部门直接向省质监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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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52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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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部门
| 53
| 资质直接认证方面,属省级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试点县(区)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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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
部门
| 54
| 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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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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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受理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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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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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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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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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部门
| 60
| 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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