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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7.对试点县(区)财政决算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

  8.增加试点县(区)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

  9.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资料,增发试点县(区)审计局。试点县(区)审计局的文件、资料直接报省审计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审计局。

  三、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

  10.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向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属省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以后年度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属市级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级税务部门备案。

  11.试点县(区)地税部门直接受理、审核纳税人的资源税困难减免事项,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12.试点县(区)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时,属省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属市税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由试点县(区)级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报市税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试点县(区)国税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13.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等项目,由试点县(区)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报省级税务部门。

  四、项目直接申报

  14.项目备案管理。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15.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所划定的市级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16.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17.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18.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19.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区)审批,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1.试点县(区)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2.市审批权限内的小(二)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批,报所在市备案。

  23.试点县(区)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除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1次。

  24.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25.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承担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粮库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批,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26.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区)粮食部门直接报省粮食部门审核。

  五、用地、矿产资源开发及森林资源利用直接报批

  27.试点县(区)及其政府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修改(调整)的审批,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

  28.试点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试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试点县(区)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29.试点县(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省人民政府下达市年度计划中单列。

  30.试点县(区)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试点县(区)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

  31.试点县(区)应当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审批。

  32.试点县(区)应当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试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试点县(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有关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六、资质直接认证

  34.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试点县(区)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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