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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9〕11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实现“富民强省、睦邻兴边”发展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在石林等8个县(区)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现将《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措施和考核奖励办法》、《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八日

  云南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区)的体制,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现就2009年-2012年开展扩权强县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提高各级行政效率、理顺县级权责关系为重点,明确扩权事项,积极开展试点,为深化县域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扩权原则。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者管理的经济事项,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区)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区)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需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市人民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试点县(区)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扩权强县试点的选择范围

  (一)确定试点县(市、区)的基本依据。1.具备试点基础。试点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发展潜力在所在市中相对较好,通过扩权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发展。2.具有试点效应。通过下放经济管理权限,能够有效带动人口大县(市、区)加快发展,并对不同类别县(市、区)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3.便于顺利推进。试点县(市、区)只在6个市下辖的县(市、区)范围内选择,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和民族自治州下辖县不列入试点。

  (二)试点范围。根据试点县(市、区)选择的基本依据,在6个市确定8个试点县(市、区)。具体是:昆明市石林县、东川区,曲靖市马龙县,玉溪市新平县、易门县,普洱市宁洱县,丽江市永胜县,临沧市云县。

  三、扩权强县试点的发展目标

  通过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在试点县(区)初步建立起事权与财权对等、权责利一致的县域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试点县(区)经济发展实力不断增强。

  四、赋予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内容

  赋予试点县(区)与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审计直接管理、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资质直接认证、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监测发布等8个方面的管理权限(具体事项见附录)。今后国家和省赋予试点县(区)所在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由试点县(区)直接享有。

  五、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由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市认真做好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调整后的工作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农村土地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办理好扩权事项,并加强对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县(区)经济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省县域办协调组织好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试点县(区)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试点县(区)应当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为契机,增强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赋予扩权强县试点县(区)的经济管理权限

  2.云南省扩权强县试点县(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附件1
  赋予扩权强县试点县(区)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

  1.试点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直接报省直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区)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审计直接管理

  2.试点县(区)财政体制直接对省财政部门。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不挤不占、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省、市和试点县(区)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支基数,涉及试点县(区)的体制上解(补助)、税收分成及返还、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企事业上下划、财政结算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试点县(区)办理,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结算到试点县(区)。

  3.试点县(区)的预算、决算直接对省财政部门。各试点县(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以及财政收支旬、月报及调整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财政局。

  4.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直接到试点县(区)。试点县(区)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确定试点县(区)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调拨到试点县(区)。

  5.政府性债务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监管到试点县(区)。试点县(区)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向省财政部门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者扣款。试点前已发生的政府性债务仍按原来方式进行管理。

  6.审计计划管理。试点县(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报省审计厅备案;省审计厅授权的项目,试点县(区)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向试点县(区)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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