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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9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精神和省、市第二季度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我市第三季度及国庆节期间安全稳定,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活动时间

  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

  二、检查活动目标

  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检查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夏季暴雨、洪水、森林火灾、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将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它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和城乡危房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采取制定应急预案等防范措施。

  坚持市、县(区)、乡(镇)、企业同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各部门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挂帅,亲自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行动,并保证人员、经费、车辆、责任四落实。要加大工作力度,对所有行业、企业都要排查到位,不留任何死角。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督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时难以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并要登记建档、及时上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直至彻底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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