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增加财政对畜牧业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畜牧业的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畜牧业投资力度,重点用于落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生猪、奶牛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优质后备母牛补贴等补贴政策、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及畜禽场粪污综合治理等。
(二)加强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畜牧业担保公司,为养殖户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规模化健康养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保险政策,在推进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完善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落实养殖业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搞好畜禽养殖场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规模养殖小区(场)用水免收水资源费,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畜牧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资本、产品等要素参股龙头企业,鼓励畜牧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工商部门为申请者免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手续,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推进畜牧龙头企业建设。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投入,扶持畜牧产业化发展,并重点扶持新建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对发展畜牧业要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