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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录: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指中学教师专业。
  (二)本资格:指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
  (三)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四)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
  (五)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六)在职在岗:指在中学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八)资历: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的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九)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科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特殊教育教师担任主班教师工作年限等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最多可减免班主任工作年限4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十)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十一)循环教学:指初中1-3年级或高中1-3年级教学。教研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须进行过1次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2年以上。
  (十二)校级公开课:指由全校教师或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举行全校性的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校级公开课”。
  (十三)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十四)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十五)特殊教育教师:指为身体残疾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的教师。
  (十六)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十七)电教教师:指在省、市、县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十八)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十九)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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