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9〕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中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9年在全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评审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
(一)省人事厅设置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负责全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
1.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以上。对有异议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组织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后报送所属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事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局)。
2. 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三)评委会评审及上报。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委会采取学科组评审、评委会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价。经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以上,公示期满后,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有异议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事厅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