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以组长负责制为主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组长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级负责、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中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重大专项进行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当地重大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定期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地方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