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以组长负责制为主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组长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级负责、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中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重大专项进行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当地重大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定期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地方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