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立专家制度。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向社会发布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确定初选项目。其中,省外专家数目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初选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同意立项的,须确定项目牵头单位、经费下达单位。需修改完善的,由经费下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重新组织并提交申报材料。
牵头单位是指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综合协调单位,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执行监督。
经费下达单位是指省财政专项资金直接下达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牵头单位与经费下达单位可以一致。
第十三条 综合专家论证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立项计划及经费安排,联合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经费下达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合同,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