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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试点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试点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近年来,一些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事故频发,经济损失巨大,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或业主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发生火灾后又难以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往往是由政府对伤亡人员实行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足额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就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试点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企业单位自愿”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促进消防和保险的良性互动,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点、人员、防灾防损资金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遂宁”建设。
  二、开展范围
  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辖区、行业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领导,依托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工商、教育、文化、旅游、商务、交通、卫生、安监、保协等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研究解决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和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重要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重点,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坚决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运用多种管理手段,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重要场所、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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