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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的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或园区民政事务局。
  (四)各区民政局、各园区民政事务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认定。审批时限为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告知到本人。
  第十九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或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每年)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区民政局(园区民政事务局),区民政局(园区民政事务局)重新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园区民政事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户建立收入审批、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审核一次,连续二次无审核记录的作自动放弃城市低收入家庭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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