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退休(职)金。凭本人退休(职)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城市低收入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原系我市市辖区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支取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
第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无房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户申请人最近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填写《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群众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认定标准及不符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