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拥有轿车、客货车等机动车的;
  (三)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8平方米的;
  (四) 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出低收入家庭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入户核查的;
  (八)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当地民政局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核定;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收入计入申报核定范围。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认定。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