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三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遂宁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船山区、安居区、经济开发区、创新工业园和河东新区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各区民政局、各园区民政事务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等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凡持有我市市辖区非农户口的居民,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