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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农村产权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围绕“三保”、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必须扎实推进。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的要求,负责搞好统筹协调,积极制定方案,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
  二、广泛宣传,舆论引导。
  各区县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渠道,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让群众理解、支持和自愿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同时,要组建强有力的业务工作队伍,抓好学习培训,提升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三、落实措施,逐步推进
  (一)各区、县要在城市郊区和集镇周边农村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进全面完成颁证任务。2009年6月底前为宣传发动、培训试点阶段,7月到11月为确权颁证阶段,12月为总结上报考核阶段。国土部门要把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二次土地普查相结合,同时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力量,降低工作成本,减少经费开支。
  (二)各区县政府要把农村居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惠民、利民的重要工程来抓,加大支持力度,把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农民只承担证书工本费。国土、房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到群众自愿、信息公开、公开听证。同时,保证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所收费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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