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开始至2009年11月基本结束,局规划财务处和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抽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共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10日前)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治理办)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0791-6212837。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局统一部署,负责本处室、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6月20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总责。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局治理办根据各处室、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举报情况,对重点处室和单位进行抽查,并协助做好迎接省治理办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底前)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处室、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5日前报局治理办。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处室和单位,局治理办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