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范围
(一)将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等11种特殊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二)在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上述门诊特殊病的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三)分别规定上述门诊特殊病的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见附表)。
(四)规定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待遇享受期(见附表)。待遇享受期从特殊病治疗卡发放之日开始计算。
二、提高原门诊特殊病的待遇
(一)将恶性肿瘤门诊的享受对象由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十八岁以下居民扩大到所有的参保居民。
(二)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并分别规定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见附表)。
(三)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在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超过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
三、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医疗保险基金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特殊病种,按该病种月最高支付限额的60%依次增加支付限额。同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4种病种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再增加一个病种月最高支付限额的30%。
四、制定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标准和门诊特殊病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的范围。详细内容请浏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ahhfld.gov.cn)。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02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
附表: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期
病 种
| 每月最高
支付限额
| 定点医疗机构
| 享受期
|
肝豆状核变性
| 13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慢性心力衰竭
| 17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慢性肾功能不全
| 17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甲状腺功能亢进
| 10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2年
|
癫痫
| 12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丙型肝炎
| 1900元
| 安徽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合肥市传染病医院
| 1年
|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 105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5年
|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 940元
| 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 2年,需年审
|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
| 440元
| 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 2年
|
肝移植术后
| 2180元
| 安徽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市一院
| 长期,需年审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 1340元
| 安徽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 3年,需年审
|
肾透析
| 2500元
| 安徽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
安中医一附院、武警医院、
一〇五医院、合肥二院、合肥三院、合肥一院蜀山分院、市一院
| 长期
|
肾移植术后
| 250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冠心病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高血压三期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糖尿病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精神病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肝硬化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帕金森病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类风湿关节炎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25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25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
血友病
| 25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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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 250元
| 所有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 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