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42号)要求,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各项措施,防范暴发疫情发生和传播。
(二)各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宾馆、超市等集体单位按照上海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小组《关于加强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措施的通知》(沪防疫〔2009〕24号),落实防控工作,采取环境清洁、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减少大型集会,室内保持良好通风;患有流感样症状的人自觉做到居家休息治疗,减少与其他人群的接触。
(三)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学校、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上报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派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卫发〔2009〕99号)、上海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小组《关于加强本市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措施的通知》(沪防疫〔2009〕24号)要求,采取停课、放假等控制措施,扑灭疫情,防止扩散蔓延。
五、调整完善病例诊治程序,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区县级专家组,综合分析患者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做出诊断。本市各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均可作为病例确诊的依据。
对甲型H1N1病例实行分类收治的措施。对轻症病例宜居家隔离治疗,如外籍或外地病例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应住院治疗的,可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重症病例应住院隔离治疗。
对有明确接触史的重症病例或聚集性发热病例,发热门诊应立即采样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报告所在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区县专家组会诊,经会诊后为确诊病例的,即进行网络直报。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将重症患者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明确市、区两级定点(后备)收治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为市级后备定点医院。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辖区内一家二级综合医院作为区级后备定点收治医院。
组建5个市级对口支援医疗队,一旦出现多例重症病例,根据救治需要医疗队将进驻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负责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