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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9〕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湖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市(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应在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应在2009年9月底以前完成。各基层人口普查机构组建工作要求在2009年底以前完成。

  二、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国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尽量节省财政开支,保证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强化工作责任

  这次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入户登记调查,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要求,选聘一批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认真搞好业务培训,抓紧开展试点工作。为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将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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